广西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外省迁入人员还需符合我区有关户籍、学籍审核的规定。
2.外省迁入人员将户口迁入我区的,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其有关户籍、学籍的审核认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执行。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全国统考、自治区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招生)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考试招生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不符合桂教考试〔2009〕5号文件规定的户口迁移人员。
(二)报名对象。
1.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退役士兵专升本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区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2.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考生报考普通高职高专者,每一名考生只能有一次录取机会,即无论是报考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还是报考普通高职高专,一旦被录取即不能换录。由于2017年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职高专录取之前,因此,考生在报考时必须持慎重态度。
申请报考2017年高等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招生的条件:
(1)2017年高等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招生,不受应届与非应届毕业生和专业对口的限制,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者(含2017年6月可获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者)均可报考。
(2)身体符合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3)具有我区常住户口。
(四)报名地点。
1.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普通高考报名站。
2.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退役士兵专升本和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区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3.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4.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则可在本校报名。
5.在广西定居并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五)报名办法。
1.选择考试科目。
(1)我区2017年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3+文科综合”或者“3+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
(2)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
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
(3)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考生,要考2门文化科目,开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其中语文为必考科目,数学和英语为选考科目,考生可以任选一门参加考试。
(4)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2.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1)户口证明材料。
①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18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②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报名点要审核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随抚养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2)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①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初中毕业后满3年。
二是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②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③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的2016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的,需交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役士兵证件原件。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复印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一份备案。
(3)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①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外省迁入人员或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审核认定。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交验县级(含)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须交验县级(含)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4)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4月15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3.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普通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报考广西艺术学院等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院校的本科艺术类专业、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后,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区外其他院校本科层次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报考学校要求加试,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加试。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美术类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速写3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分为300分。报考区外普通高校本科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统考成绩须达我区艺术统考美术类专业专科合格线,且其中至少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方可参加区外院校组织的校考。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地级市招生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我区在高校录取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同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二)高校可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在《2017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7年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五)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六)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