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音乐、舞蹈专业人才及师资。
七、文化科目考试
考生持本院“文化考试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手续,并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文科类或理科类规定的全部科目考试。
九、其它事项
1、报考演奏专业的考生考试时及入学后所用乐器,除钢琴、电声键盘乐器之外的其它乐器一律自备。招生考试期间,电子管风琴考场备有电子管风琴(雅马哈900型),如考生需使用其它型号的乐器,请自备;西洋打击乐器和民族打击乐器考场备有定音鼓、马林巴、排鼓(五件套)、大堂鼓,其它乐器由考生自备;通俗乐器演奏与编导考场备有爵士鼓,其它乐器由考生自备。
2、专业考试分初、复试进行的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初、复试曲目允许有重复。
3、考生自备碟片(含按简章规定配备的伴奏碟片和其它考试用碟),须考生仔细检查质量,如由于碟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读碟困难而影响考试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4、严禁考生将任何书刊、报纸、资料、无线通讯设备和电子产品及其他违规物品带入考场,对作弊和违规考生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及被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5、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自动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正式学籍。
6、新生入学第一年为试读期,试读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7、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各种待遇按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8、本简章未尽事宜或因其它原因可能导致的调整变更,招生办公室将在我院校园网上及时发布信息,并以新发布的信息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我院校园网上的招生信息。
9、本简章由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7-88076720(高峰期线路忙时,请耐心拨打)
温馨提示:各位考生在我院专业报名时,务必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尤其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便招考期间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