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艺术学院201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及考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选拔人才,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媒体、考生及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艺术学院 学院代码10458
第五条 学院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 (文东校区)
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 邮政编码:250300 (长清校区)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1978年
第八条 办学思路:以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立校之本,以综合科研实力突显学科优势,以艺术实践成果打造学院品牌。
第九条 培养目标: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艺术个性和创新精神,适应社会需要,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专门艺术人才和应用型艺术人才。
第十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服务地方,服务社会。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不断拓展留学生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学院目前共有21个本科专业,分别为:广告学、音乐学(含音乐教育)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绘画、雕塑、美术学(含美术教育) 、艺术设计学、艺术设计、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导演、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
第十三条 办学条件:学院占地1313亩,其中长清校区1200亩,文东校区113亩。学院教学场所充裕,配套设施齐全,有各类教学实验室24个,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座位数5328个,教学用计算机2303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623.33万元。学院图书馆总面积共27423.8㎡,图书馆中央库纸质图书藏书总量为55.73万册,音像资料1.8万盘(套)。体育场地总面积41704.32㎡,很好地保障和满足了教学需要。
第十四条 办学成就:目前,学院美术学科、艺术学学科为省级重点学科;文化艺术管理、文化产业为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重点学科;音乐文化研究和文化产业研究分别被评定为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与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音乐学科被省委、省政府批准为山东省“泰山学者”岗位,初步形成了有特色、有优势的学科群。根据省教育厅部署,在建设重点学科的基础上,学院积极打造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近年来,以美术学学科为依托,形成了绘画这一品牌专业;以艺术学学科为依托,形成了公共事业管理这一特色专业。学院具有艺术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有8个硕士学位点。成为全国首批“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试点单位和同等学历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在学院已经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成人教育、中专教育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学院现拥有省级精品课程7门,国家级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高等学校特色专业2个,省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8项。近五年,学院教师获得厅局以上科研立项152项,其中国家级、部省级项目40项,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近30项;获得厅局以上各类科研成果奖340余项,其中,获国家“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1项,“中国音乐金钟奖”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奖1项,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0项,山东省“泰山文艺奖”3项,山东省“刘勰文艺奖”7项,山东省软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4项。
近几年,全院师生在电视剧“飞天奖”评奖、全国民族管弦乐作品征集比赛、全国少儿歌曲作曲比赛、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设计之星”全国大学生创意设计作品展、“梁斌文学奖”全国文学作品征文大赛等各类比赛、评奖中获厅局以上奖励500多项。
近年来,学院与国内外艺术院校的合作交流不断加强。先后同澳大利亚格利菲斯大学、韩国又松大学、韩国檀国大学、法国大沙隆国家音乐与舞蹈学院、美国圣塔莫尼克学院等国外艺术院校及台湾艺术大学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在教师和学生互派、文化交流、共同举办国际艺术展览与演出等方面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另外,学院分别同俄罗斯、新加坡教育机构合作成立了国际艺术交流学院、国际创意设计学院。2003年,我院被评为“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先进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并设有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政策
第十七条 2015年学院有21个本科专业(含49个专业方向)面向全国共计招生1620人【其中省外46人,含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1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电子音乐作曲与制作)1人,音乐学(含音乐传播)5人,音乐学(钢琴调律)1人,音乐表演(演唱)3人,音乐表演(管弦乐器演奏)5人,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4人,音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1人;表演5人(男2人,女3人),播音与主持艺术5人,导演5人(男2人,女3人),戏剧影视文学2人;表演(舞蹈)4人(男2人、女2人),舞蹈学2人,舞蹈编导2人】;有21个专科专业,面向山东省共计招生530人。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报考条件: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考条件且取得2015年本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报考我院绘画、雕塑、美术学(师范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中澳班)、艺术设计(中韩班)、广告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本科专业考生还需持2015年全省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方可报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艺术招生有关文件规定录取。录取结果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我院属于自主划定文化课分数线院校之一,将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自行划定本院本、专科专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根据专业考试成绩,结合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未被录取者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方向)、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艺术传媒)、美术学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80分;戏剧影视文学、艺术设计(中韩班)、艺术设计学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他美术类本科专业【绘画、雕塑、绘画(书法)、美术学(师范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设计、广告学、摄影、动画】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澳班、中韩班)、艺术设计(中澳班)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70分,录取时达到我院划定录取分数线的线上考生,按照英语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设计(中韩班)、艺术设计学、美术学、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方向)、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艺术传媒)、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本科专业在录取时以专业成绩占30%,文化课成绩占70%的比例按结构分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院绘画、雕塑、美术学(师范类)、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中澳班)、艺术设计(中韩班)、广告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的考生在取得美术类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基础上且取得山东艺术学院校考本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时使用我院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其他类别专业的考生【含绘画(书法)、摄影、动画、艺术设计学、美术学及音乐、戏剧、戏曲、舞蹈、艺术文化类专业】录取时均使用我院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科专业在录取时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2015年有关规定执行。凡取得省美术统考专业合格证及校考本科专业合格证(含山艺、山工艺、山师大、山大)的省内艺术文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同类专科美术类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取得所有本科院校同类专业合格证的省内艺术文考生均可报考我院相应专科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 文化考试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艺术设计(中韩班)、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韩班)除外】,请考生填报志愿时斟酌。
第二十六条 我院除戏剧表演、导演、音乐学(师范类)、表演(舞蹈)专业有男女比例要求以外,其他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试招生)本科专业、人物形象设计专科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六章 入学事项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文化、专业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2015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5】84号文件(详见附件一),文东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500元,长清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800元。国际艺术交流学院经省政府批准,隶属我院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2015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4】181号文件(详见附件一)。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2015年新规定。我院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拨经费,学生入学学习费用投入较大,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贷学金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执行。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详见附件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山东艺术学院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联系方式:
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话:0531-86423300 网址:http://www.sdca.edu.cn
山东艺术学院长清校区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 邮政编码:250300
电话:0531-86522028 网址:http://www.sdca.edu.cn
山东艺术学院国际艺术交流学院 电话: 0531-86522199 86423253